各設區市建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行政審批管理局:
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銜接,經研究,現對省廳印發的招標代理和造價咨詢管理規范性文件部分條款予以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閩建筑函〔2018〕26號)第八條第二款“招標代理機構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活動中,存在下列行為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通報批評并納入信用扣分:......?!闭{整為“招標代理機構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活動中存在下列行為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曝光,按規定納入信用評價:......?!?/span>
二、將《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辦法》(閩建〔2020〕8號)評價標準中的“4.4招標代理機構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從業人員培訓信息登記過程中受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毙薷臑椤?.4招標代理機構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從業人員培訓信息登記過程中存在下列不規范行為,被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曝光的:......?!?/span>
三、將《福建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辦法》(閩建筑〔2017〕15號)第十四條修改為“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員工在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過程中因違規行為被省政府、住建部或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曝光的,由省造價總站主動采集記錄;被設區市政府、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曝光的,由發文曝光的設區市評價實施單位主動采集記錄”。
四、將《福建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辦法》(閩建筑〔2017〕15號)評價標準中的第3.2.1、3.2.2條款刪除;第3.2.3條款修改為“企業在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過程中因違規行為被省政府或住建部曝光一次扣10分;被設區市政府或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曝光一次扣5分;被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曝光一次扣3分”;第3.4條款修改為“因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質量低劣,簽署文件的注冊造價工程師被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曝光的,每一人次扣3分”。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