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改善和優化本市營商環境,推進建筑業“放管服”改革,根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6號)、《關于優化新建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的若干規定》(京政辦發〔2019〕10 號)和《關于完善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的意見》(京規自發〔2019〕439 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優化建設單位工程建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二、對于可不聘用工程監理,建設單位不具備工程項目管理能力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可通過購買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由保險公司委托風險管理機構的方式對工程建設實施管理。
三、對于可不聘用工程監理的工程項目,鼓勵建設單位選擇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等創新管理模式。
四、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執行。
福州中博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2020.03.03